自贡网讯(记者 林媛)提到股票和炒股,上至八十岁的老奶奶,下到三岁的小孩子都不会陌生,这个上世纪八十年代从上海和广州风靡起来的运动,一度成为时尚人士的重要标签。然而,鲜为人知的是,迄今为止,我国有档案可循的最古老的股票却是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自贡人签订的《同盛井约》,由此将中国股份制出现的时间上推了100多年,因而被著名经济学家、北京大学教授厉以宁称之为“中国最古老的股票”。
最早实物股票 距今已有两百多年 《同盛井约》是一份关于盐井开采的盐业契约,契约将双方的合作关系进行了约定,证明了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和应得到的权益。该契约用土地、劳动力、资本入股,明确相互的责权利,用契约形式固定下来,各方分别签字画押作为共同遵守的约章,不得随意更改。凭具有公证作用的中间人在上面签字证明各方商妥入股的合作意愿和条件。表现形式为股票证书,属于无面值股合约(股票)性质,与比例股股票相似。《同盛井约》是至今保存下来的最早实物股票,距今已有两百多年的历史,与现在的股份制股票相比,虽然不具有股票的全部特征,但其制作程序(格式)、记载内容和记载方式都符合中国传统的订约方式,是合法有效的。
为了分摊风险 盐业契约应运而生 自贡因盐设市,因盐兴市。埋藏地下的财富不仅给自贡本地人带来希望,也吸引了陕西、山西、湖南、湖北、广东、福建、江西、贵州等地的拓荒者。 乾隆时期,自贡地区便跨入了资本主义手工工场阶段,19世纪中叶,更成为中国最大的手工工场。道光十五年(1835年)这里就开凿出1001.42米的世界上第一口超过千米的深井,标志着中国钻井技术走在了当时世界的前列。
然而,井盐财富深埋地下,要开凿几百上千米深的井,取出卤水熬制成盐才能产生利润。在手工业时代,这是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的产业。清光绪年李榕在《自流井记》中记载“凿井之工费,浅井以千计,深井以万计,有费至三四万而不能见功者”。有时候花费了数年功夫,投入了大量的财力和物力,凿出来的却是一口废井。为了分摊风险,让一些本小力弱者也能参与到凿井中来,盐业契约应运而生,这是中国原生态股份制契约。 只要存有积蓄 股东数量不受限制 按照盐业契约的规定,井盐的股东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地主”,即井基的土地所有者;“承首”,通过经营管理技术而获得股份的职业经理人;“众伙”,即货币投资者。
过去,人们常常把参与某件事称为“入伙”,即是由此而来。当年的自贡盐场,盐井林立,但“一井之伙计甚多,未闻有一个独享一井之权利者,竟有一井而数十至百余主公有者。”可见,以股份制形式开展凿井已经成为当时自贡盐场的常态。也就是说,当年的自贡,就算你不懂钻井和井盐生产也没关系,只要你有积蓄,敢于承担风险,都可以寻找机会在开凿盐井时“入伙”,成为股东。虽然当年每口井的原始股都是固定的30日井份,或者是24锅份,但股东的数量并不受此限制,每个股东持股也并非统一,钱多当大股东,钱少当小股东。
根据市档案馆留存的档案资料,1936年海潮井合约二十四锅股份,分属三十六个股东,最少者竟只占八厘四毫,即零点零八四股。
保障股东利益 规定了“做节”契约 由于盐井开凿的投资总额事先无法确定,加之,在当时的条件下开凿难度大,追加投资是常有的事,为了保障股东利益,同时又使盐井的开凿能持续下去,盐业契约还规定了“做节”契约,使再融资和股份转让得以实现。
根据“做节”契约规定,在投资者自己能承受的出资额内,按股份交少量启动资金即可开工,以后按月出资,中途不得以任何理由停顿。如果投资方出现无力筹措后续资金时,可进行“融资”,即将自己占有的股份进行转让或拆分,邀请其他人参加投资,自己还可以提留若干股份成为不出工本的上节股份,让出的股份交下节并由下节来承担继续开凿工程的费用;如下节又感财力不济,则又如法炮制,形成如竹节式的多节投资,直到“见功”,即开发出资源投入生产产生效益。如:民国21年(1932年)天龙井约,该井在宣统二年(1910年)已几易其主,井名由莲海井更名为新海井,再更名为天龙井。“锉至戌辰年(1932年)八月,上天赐福,井成大功,出火壹佰陆拾贰口。”在这二十余年的时间里,几易井名,也意味着原始股权几易其主,但股份制也给予了开凿盐井资金保障,才使得更多盐井得以成功开凿。
提到契约精神 一组数据说明问题
当时的“炒股”凭据是一份契约,资金投入也是分期分批,那么,其“诚信度”该如何保障?这里就不能不提到“契约精神”。
根据档案记载,盐业契约里无一例外地都会注明一条:投资者根据自己持股比例按月出资,中途不得以任何理由停顿。如若停顿,土地所有者将无条件收回井基土地,投资者不得言及已投入的资金。但是,把井收回不是目的,督促大小股东们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将凿井事业进行下去,共同创造财富,享受财富才是目标,所以,又特别创造出了“做节”方式的股权拆分和股份转让形式。
当然,仅靠一纸契约并不能确保所有人都遵规守矩,当时,各种非政府组织的行业帮会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强化了社会的自律行为,特别是在解决盐业经济纠纷方面,“商事公断处”、“经济裁判所”这些官方或民间的裁判机构,均依据契约公断纠纷,保障了契约的社会公正性。
究竟当年自贡人是否具有高度的“契约精神”?或许用一组数据可以说明问题:自贡市盐商文化研究会会长陈星生在《自贡盐业契约的社会人文价值》一文结尾中曾提到:清中晚期,自贡地区有直接间接从事盐业生产与经营的人便“以数十万计”,1939年自贡建市时人口统计为21万,其中,盐业工人数占全市人口的80%。小小的自贡市在抗日战争时期生产食盐193万吨,上缴盐税2亿多元,解决了全国三分之一军民啖食之需,充裕了濒临崩溃的国家财政;全市二十多万人,在抗战中献金1.2亿元,为全国县市之冠。